法例和措施  
 
 

虽然香港并没有一条全面的消费者保障法例 (如内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香港也有不同的法律来保障消费者,主要的条例包括:

  1. 货品售卖(修订)条例:规定所出售的货品素质,必须有可商售的品质,适合指定用途,对产品有素质(质量)的保障。

  2. 商品说明条例:规定所有出售货品之说明、商标或标记之描述(包括文字、标示和口头描述必须正确)。并有黄金及黄金合金标注令及白金标注令以规定黄金或白金的成分。

  3. 消费品安全条例:规定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及供货商须确保所供应的消费品是安全。

  4.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在购物或服务合约中,如果有免责条款,法庭或仲裁人可决定那些条款是否公平和合理,而货品的供货商或服务提供者不能单方面利用免责条款豁免法律责任。例如:货品导致消费者受伤,但供货商以免责条款逃避责任。

  5. 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要求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技术和谨慎程度提供服务。

  6. 不合情理合约条例:授权法庭就某一些经裁定不合情理的合约向消费者提供济助。


其它保障消费者的法律请浏览本会网页(www.consumer.org.hk) ,包括:-

  1. 食物及药物类成分(标签)规例。

  2. 不良医药广告条例。

  3. 货币兑换商条例。

  4.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

  5. 电气产品安全条例。

  6. 度量衡条例-监管出售货品重量、大小、尺度的准确标准。

  7. 地产代理监管条例。


内地旅客访港旅行团

内地消费者参加由内地旅行社所举办的旅行团到港后,倘由香港旅游业议会属下的会员旅行社导游带往特定商号(即定点)购物者,可享有自购买日起计六个月内百分百退款的安排。消费者可透过旅行团的导游或所属旅行社安排退款,是项计划并不适用于自行来港的内地旅客或到其它店铺(并非定点商号)购物。若消费者所参加的旅行团并非属于香港旅游业议会属下的会员,不能享受是项保证计划。如对所属香港旅行团接待单位有怀疑,可向香港旅游业议会查询该会入境旅客事务的热线电话:280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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